低视力康复的起点是眼科医学评估。

眼科医生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为患者提供视觉康复转介服务,是低视力康复社会服务体系的起点…

 


理论上,任何阶段、任何原因、任何程度的视觉障碍,都可以通过现代视觉康复技术获得恰当的帮助。因此,低视力康复工作的服务对象是所有存在视觉障碍的患者。

一个较为普遍的误解,是认为需要等到疾病稳定、临床医疗行为结束后,才可以开始视觉康复。事实上,早期开始视觉康复训练,不仅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康复效果,还可以帮助患者建立起应对视觉障碍变化的能力和信心。一味地等待疾病稳定,不仅会使患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,还可能因为疾病的变化发展,使患者错失宝贵的康复机会。


在眼科医疗的过程中,如果存在下列情况,应考虑提供视觉康复方面的帮助:

① 药物或手术治疗后仍存在视觉障碍者。如白内障、玻璃体视网膜疾病、视神经疾病等药物或手术治疗后。

② 正在医疗过程中,但可以确认其视觉障碍不可能通过常规治疗获得满意改善者。如青光眼、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。

③ 存在视觉障碍,但所患疾病尚缺乏有效药物或手术治疗措施者。如视网膜色素变性、遗传性黄斑变性等。

④ 某些眼病的早期,存在视觉困难,但尚不足以进行药物或手术干预的患者,如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患者。

⑤ 需要对眼睛进行光损伤防护者。

 

对于疾病处于活动性状态的患者,视觉康复工作需要在经治医生的医疗随诊管理下进行。


对于存在中枢性视觉障碍的患者,如脑卒中、脑肿瘤手术后、脑外伤患者,或存在发育性脑功能发育障碍的儿童,他们需要的是神经视觉康复治疗。

及时、有效的神经视觉康复治疗,是这类患者神经康复治疗的重要内容。对于此类患者,眼科医生在完成基本医疗评估之后,应及时将患者转介至神经视觉康复专科医生,及时进行神经视觉康复治疗。